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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权限进一步扩大

添加时间:2018-4-24

从2017年12月1日起,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规定》进一步扩大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权限,要求科学合理制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规范高校资产处置收益管理。

  根据《规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部授权各中央部门进行审批,各中央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授权高校自主处置,处置结果按季度报各中央部门备案。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规定》明确,各中央部门根据本部门所属高校实际情况,组织本部门所属高校分类制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会同财政部颁布实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在规范高校资产处置收益管理方面,《规定》要求,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高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后,应当依据相关资产处置批复和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规定》强调,各中央部门要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完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权限,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并督促加以改进。各高校要牢固树立勤俭办学理念,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部应当加强对各中央部门和高校资产处置情况事后监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所在地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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